(2016)鲁0214执1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张氏与吴强、江志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张氏,吴强,江志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张氏,女,1936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吴强,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江志寅,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李张氏与被执行人吴强、江志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江志寅鲁B×××××号车辆的手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江志寅位于即墨市永合硕丰苑三期B区10号楼1单元502户房产一处,经查被执行人吴强、江志寅的银行、工商、社保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慕宗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