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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绪军与占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绪军,占必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民初689号原告徐绪军。被告占必胜。原告徐绪军诉被告占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文利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丁浩、胡拥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绪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占必胜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绪军诉称:2014年1月26日,被告以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三个月内还款。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徐绪军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原、被告的身份。证据二、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占必胜辩称:被告占必胜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经庭审审核,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徐绪军与被告占必胜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26日,被告占必胜以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徐绪军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占必胜向原告徐绪军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三个月,但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徐绪军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占必胜向原告徐绪军借款,有被告占必胜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徐绪军向被告占必胜提供了借款20000元,被告占必胜未按约偿还借款,依法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对原告徐绪军要求被告占必胜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占必胜偿还原告徐绪军借款20000元,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200元,由原告徐绪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利军人民陪审员  丁 浩人民陪审员  胡拥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