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1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廊坊润安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鸿美铝业有限公司、贾勉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润安投资有限公司,河北鸿美铝业有限公司,贾勉谦,杨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廊坊润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文安县。法定代表人:段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鸿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任丘市。法定代表人:贾勉谦。被执行人贾勉谦。被执行人杨桂菊。廊坊润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鸿美铝业有限公司、贾勉谦、杨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廊坊润安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026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