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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5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397号原告:李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仕,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