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5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397号原告:李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仕,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