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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3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于闻、常静怡、马利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闻,常静怡,马利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3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闻,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杜颖、杨宇龙,均系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静怡,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孙玉辉,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利巍,住大连市金州区。上诉人于闻因与被上诉人常静怡、马利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于闻与被上诉人常静怡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保证合同关系。原审中上诉人对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签字真实性提出了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出具的退鉴函记载“多次联系上诉人交纳鉴定费用,但其电话均无人接听”,故上诉人未实际接到交纳鉴定费通知,认定上诉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不当;且一审法院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退鉴函未经庭审质证,径行认定上诉人未按要求支付鉴定费用的事实,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本案保证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程序不当,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现上诉人坚持对保证合同中签字的真实性申请鉴定,为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重审中应对保证合同中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据实做出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闻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逄春盛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彩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