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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万峰与被告袁爽、马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峰,袁爽,马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161号之一原告:王万峰,男,汉族,住珲春市。被告:袁爽,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马晗,女,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峰与被告袁爽、马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万峰负担。审判长 陈 云审判员 程 功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