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孙隔隔与泰安惠万家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隔隔,泰安惠万家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2739号原告孙隔隔,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新泰市楼德镇。被告泰安惠万家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博阳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常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淼,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隔隔与被告泰安惠万家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隔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0元,由原告孙隔隔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