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曾德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63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曾某,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5月25日被羁押,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5月25日15时许,民警安排举报人邓某梅联系自称为“蒋建桥”的男子(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另案处理)购买价值人民币800元的海洛因(俗称“白粉”)。后邓某梅将800元人民币转账给蒋建桥后,蒋建桥将一小包毒品藏在一个黑色充电器中,安排被告人曾某送货,并承诺给曾某2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随后蒋建桥谈好以360元的运费安排蓝牌车司机董全发开车将曾某送到交易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首信酒店楼下。曾某独自上到首信酒店568房间将装有毒品一小包的黑色手机充电器交给邓某梅并另行收取了其550元人民币现金(已发还),其中50元系举报人邓某梅欠蒋建桥的欠款,400元系举报人承诺的路费,100元系举报人答应给曾某的好处费。曾某交货后准备离开时被伏击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毒品净重1.74克,检出海洛因。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判 决一、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毒品1.74克依法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书 记 员 张思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