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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执恢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与邓培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邓培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恢181-2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负责人:何开才。被执行人:邓培有,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1716。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邓培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7182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协议内容是每月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州市支行的账户进行部分冻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恢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元审 判 员 : 黄 颖代理审判员 : 李 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古 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