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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布占乐、布占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布占乐,布占全,布汝中,布茂新,布茂祥,布茂芹,王文力,布汝彦,布茂金,王同星,杨万方,布海方,王庆霞,王进怀,王同宽,布占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4041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布信用社),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府前街。负责人:李保龙,行长。被告:布占乐,男,汉族,农民。被告:布占全,男,汉族,农民。被告:布汝中,男,汉族,农民。被告:布茂新,男,汉族,农民。被告:布茂祥,男,汉族,农民。被告:布茂芹,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文力,男,汉族,农民。被告:布汝彦,男,汉族,农民。被告:布茂金,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同星,男,汉族,农民。被告:杨万方,男,汉族,农民。被告:布海方,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庆霞,男,汉族,农民。被告:王进怀,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同宽,男,汉族,农民。被告:布占敏,男,汉族,农民。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诉被告布占乐、布占全、布汝中、布茂新、布茂祥、布茂芹、王文力、布汝彦、布茂金、王同星、杨万方、布海方、王庆霞、王进怀、王同宽、布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在本院依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