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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应建民与漯河市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国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建民,漯河市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国强,吴秀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256号原告应建民,男,汉族,1971年7月8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漯河市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郾城区黄河路金汇花城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吴璐璐。被告李国强,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生,住郾城区。被告吴秀荣,女,汉族,1966年10月14日生,住召陵区,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应建民诉被告漯河市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国强、吴秀荣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详,无法送达,造成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应建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74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徐发文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