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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与南京博怿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南京博怿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3009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和路1174号2层。法定代表人:刘素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博怿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1幢2201室。法定代表人:袁利东。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奚应,系公司员工。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快版滨江分公司)为与被告南京博怿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博怿致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8日通过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远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版滨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胜男、被告南京博怿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奚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拥有《交际中的“冷热水效应”》一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于2015年7月29日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职场礼仪必修课”非法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故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删除涉案的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原告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2016)浙0108民初2038号案件已经对基于同一事实的案件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再次起诉应当不予受理。二、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原告。1、《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演讲与口才》杂志上“本刊声明”一栏载明,向该刊投寄文字、图片稿件自发表之日起,其使用权(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型、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归演讲与口才杂志所有,该刊版权属《演讲与口才》杂志社所有。3、《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由此看见,高兴宇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高兴宇已经将涉案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演讲与口才》杂志,高兴宇无权再将涉案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转授他人。即便《演讲与口才》杂志取得的不是专有许可使用权,其他报刊(包括微信)也可以转载。即便高兴宇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不能授予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三、原告没有任何损失。原告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其如果经营涉案作品的网络传播及转授,就是超范围经营,就是违法行为,收益也是违法所得。即便其取得了涉案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专有许可使用权,其也不可能因行使该权利而取得合法的收益,故被告不可能侵犯其合法的财产权。四、原告起诉属于权利滥用。原告受让涉案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专有许可使用权的目的并不是行使该著作权,而是为了诉讼获取赔偿。贵院受理原告的40多起类似案件足以证明。原告的这种目的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的立法宗旨,属于权利滥用,人民法院理应不予支持。五、答辩人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涉案作品。答辩人将从中国礼仪网下载的涉案作品,发布在自己的微信中免费提供,纯属为个人学习,是合理使用,该篇文章上面已经注明来源于中国礼仪网,但因中国礼仪网未标注原作者,答辩人无法获得著作权人授权,且在原告提出后已经及时删除,阅读次数只有114次,情节显著轻微,也不可能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第6期《演讲与口才》杂志收录高兴宇创作的《交际中的“冷热水效应”》一文,全文约2700字。《演讲与口才》杂志目录页中“本刊说明”中载明:本刊版权属演讲与口才杂志社所有。向本刊投寄的文字、图片稿件从发表之日起,其使用权(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归演讲与口才杂志社所有,任何自然人、法人不得侵犯。2016年5月24日,高兴宇签署授权书,将《交际中的“冷热水效应”》一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快版公司),同时授权杭州快版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本授权之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杭州快版公司有权将上述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授权期限至2020年10月24日;2016年5月25日,杭州快版公司将《交际中的“冷热水效应”》一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快版滨江分公司,并授权快版滨江分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本授权之前及授权期限内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至2020年10月24日。2015年7月29日,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职场礼仪必修课”(微信号:×××)上发布《把握交际中的冷热》一文,文章的内容与涉案文章基本一致。被告提交的微信号后台截屏显示,该文已删除,阅读量为114。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浙0108民初203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以原告作为该案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其起诉。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了律师出庭。证明以上事实的有涉案文章截图、2001年第6期《演讲与口才》、授权书、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录像、微信公众号后台截屏、(2016)浙0108民初2038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被告举证的中国礼仪网截屏,并不能达到证明涉案文章转载自该网站的目的,且该文章是否来自转载不影响构成侵权的判定,故不予认定;被告举证的原告起诉案件统计清单,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故不予认定;对被告举证的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告的工商登记材料,本院认为经营范围并不影响原告经权利人授权享有相关著作权的认定,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2001年第6期《演讲与口才》期刊上的署名,可以认定高兴宇系涉案文章的作者。该期刊目录页上的“本刊说明”载明归演讲与口才杂志社所有的使用权,并未包括本案原告所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此不宜作扩张解释,高兴宇仍有权将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处分。高兴宇将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杭州快版公司,杭州快版公司又将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快版滨江分公司,并授权快版滨江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快版滨江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可提起本案诉讼。(2016)浙0108民初2038号中,因原告在该案中提交的《授权书》不支持其作为该案原告起诉,本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本案中,原告重新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并提起本案诉讼,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关于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应当不予受理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转载涉案作品,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因被告已删除涉案文章,本院对此不再裁判。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系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字数(约2700字)、发行时间、被告侵权情节、原告聘请律师出庭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博怿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20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南京博怿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南京博怿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项炳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