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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罗开山与彭扬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山,彭扬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1286号原告:罗开山,男,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彭扬生,男,汉族,衡南县人。原告罗开山诉被告彭扬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罗开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开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开山负担。审判员  罗国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