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罗开山与彭扬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山,彭扬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1286号原告:罗开山,男,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彭扬生,男,汉族,衡南县人。原告罗开山诉被告彭扬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罗开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开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开山负担。审判员 罗国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