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进平与靳桥中、李爱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平,靳桥中,李爱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633号原告:张进平。被告:靳桥中。被告李爱红。原告张进平诉被告靳桥中、李爱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后收取38元,由原告张进平负担。审判员 刘 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