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5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高士芳与安徽红房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士芳,安徽红房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548号原告:高士芳,女,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阜阳市开发区依心明园水云阁19号。被告:安徽红房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南枣庄镇直属册青年路57号2户。法定代表人:牛祝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士芳与被告安徽红房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士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安徽红房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房作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其提供的担保物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红房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高士芳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9号纺织厂商住10#楼89幢106号的门面房一间(房产证号:房地权阜字第2005008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闫 静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