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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公主岭市佳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郭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佳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郭忠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2427号原告:公主岭市佳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邹洪玉,系经理。委托代理人:薄景顺,吉林硕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忠祥,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公主岭市佳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佳禾合作社)与被告郭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禾合作社委托代理人薄景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忠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佳禾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郭忠祥给付佳禾合作社饲料款18650元及利息(18650元按月利1.2分自2014年6月8日计算至给付之日);2.诉讼费由郭忠祥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8日,郭忠祥在佳禾合作社赊购饲料,欠佳禾合作社饲料款18650元,双方约定欠款利息按月利1.2分计息,并口头约定年底付清,但经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郭忠祥缺席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8日,郭忠祥在佳禾合作社赊购饲料,欠佳禾合作社饲料款18650元,双方约定欠款利息按月利1.2分计息。本院认为:郭忠祥在佳禾合作社赊购饲料,欠佳禾合作社饲料款18650元的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双方间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佳禾合作社已将饲料给付郭忠祥,郭忠祥应履行给付价款义务,郭忠祥给佳禾合作社出具欠条,至今未给付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对佳禾合作社要求郭忠祥立即给付饲料款186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在欠据上写明按月利1.2分计息,对佳禾合作社要求郭忠祥支付利息的诉请亦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郭忠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公主岭市佳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饲料款1865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8日起按月利1.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郭忠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正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荣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