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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福平、刘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平,刘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83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福平,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刘荣,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洛川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福平犯盗窃罪,被告人刘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福平,被告人刘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1时、4时许,被告人刘福平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菜市场路口、新罗区中城中山路,共盗得奥布力·加帕尔、阿卜力米提·杰力力、阿某杜某力·艾力摊位的核桃770斤及葡萄干、红枣、核桃仁若干。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核桃价值人民币17710元。次日,被告人刘福平将盗窃来的五袋核桃共236.7斤以每斤8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刘荣。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刘荣的住处查扣236.7斤的被盗核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44元。2016年1月3日,被告人刘福平、刘荣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接受讯问。案发后,被告人刘福平家属赔偿失主损失款15000元,取得失主的谅解。上述事实,有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扣押的核桃等物证,被告人刘福平、刘荣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奥布力·加帕尔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福平、刘荣的供述和辩解,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荣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544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福平辩称其盗窃核桃数量没有770斤,只有200多斤。被告人刘荣辩称其事先并不知道刘福平卖给他的核桃是盗窃所得。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6日1时、4时许,被告人刘福平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菜市场路口、新罗区中城中山路,共盗得奥布力·加帕尔、阿卜力米提·杰力力、阿某杜某力·艾力摊位的核桃236.7斤及葡萄干、红枣、核桃仁若干。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核桃价值人民币5444元。次日,被告人刘福平将盗窃来的五袋核桃共236.7斤以每斤8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刘荣。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刘荣的住处查扣236.7斤的被盗核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44元。2016年1月3日,被告人刘福平、刘荣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接受讯问。案发后,被告人刘福平家属赔偿失主损失款15000元,取得失主的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刘荣在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兴路118号被传唤至新罗区办案中心接受讯问。2016年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刘福平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城市桂冠民生银行ATM取款机门口处被传唤至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2)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证实被告人刘福平、刘荣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刘福平于2010年4月19日15时许,在官田乡下浙村黄土乾村口向华某“阿某2”投注“六合彩”一期,共投注80元人民币。(3)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1月3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荣的租住处进行搜查,搜查到118.35千克的被盗核桃。2016年1月3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福平的租住处进行搜查,搜查到其作案用的灰色嘉陵牌助力车一部、黑色玥玛牌摩托车保险锁一把、红色INOEX牌摩托车头盔一顶及被告人刘福平作案时所穿的黑色赛琪牌风衣一件。(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刘福平的黑色摩托车保险锁一把、红色头盔一个、助力车一辆、黑色风衣一件。扣押刘荣处的118.35千克核桃。(5)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118.35千克核桃发还给受害人。(6)收条,证实失主收到刘福平家属支付给新疆在岩经商人员被盗新疆核桃、葡萄干、红枣、核桃仁的干货赔偿损失款,共计15000元。(7)谅解书,证实失主同意对被告人刘福平给予谅解。(8)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未找到案发时段相关核桃价格及批发价的相关材料的情况说明。民警走访山东炒货等多家商铺进行询问,案发时段龙岩城区核桃的批发价格为20元至25元不等,市场价格为25元至30元不等,多家商家表示,具体核桃要看具体大小、具体产地、具体地区、具体批发商来具体定价格。(9)证人乃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12月向老家新疆和田县的朋友收购核桃一公斤价格为28元,质量为中等,加运费2元,到龙岩后以每公斤35元的价格批发给在龙岩买核桃的零售人员。被盗的新疆人员的核桃都是向其批发的。(10)被害人奥布力·加帕尔的陈述,证实:其在龙岩市公安局西城博爱医院路口摆摊卖核桃等干货,2015年12月25日18时许,其将摊位的货物(核桃、葡萄干、红枣)等锁好就回家了。2015年12月26日7时许,其准备摆摊时发现货物车不见了,在往海关红绿灯方向10多米发现了货物车,货物车锁被撬了里面的货物被盗了。被盗1、五袋的核桃:每袋70斤,一共350斤,每斤30元,共10500元;2、两箱葡萄干:每箱20斤,一共40斤,每斤30元,共1200元;3、红枣:一共60斤,每斤30元,共1800元。被盗货物价值13500元。货物车有上锁,但是没有用锁固定在摊位上。(11)被害人阿卜力米提·杰力力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5日23时许,其将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中山路宝兴楼下的新疆特产摊位上的货品收到推车下的柜子里,到了同年12月26日8时许,发现货品被盗。被盗2个编织袋的核桃,约70公斤,价值约4900元,六箱葡萄干,每箱10公斤,价值约4200元,一箱12.5公斤装的红枣,价值约750元,共计损失9850元。其售卖货品的摊子是由一个可以推动的手推车改装的摊子。手推车下的柜子有上锁。(12)被害人阿某杜某力·艾力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5日23时许,其将位于龙岩新罗区中城中山路旺众百货边上新疆特产摊位上的货品收到手推车下的柜子里,到了同年12月26日8时许,发现货品被盗。被盗4个编织袋的核桃,约140公斤,价值约9800元,七箱葡萄干,每箱10公斤,价值约4900元,两箱12.5公斤装的红枣,价值约1500元,10公斤核桃仁,价值约1200元,共计损失约17400元。其售卖货品的摊子晚上无人看管,是由一个可以推动的手推车改装的摊子。手推车下的柜子有上锁。(13)被告人刘福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其到龙岩市新罗区中山街路口桥头新疆人摆摊的地点去买干货,因为缺斤短两跟新疆人发生争吵,新疆人拿刀,其就走了,当时其心里面很生气就想报复。2015年12月2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大概是凌晨一时许,其一个人骑着银灰色嘉陵工业助力车逛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市场路口时,看到新疆人摆摊的摊位还放在路口没有收回去,其就想报复他们,把他们东西全部偷走,弥补自己的损失。其先把助力车停在路口,新疆人摊位的下面柜子是用普通的锁头锁住的,摊位的四个脚是滚轮的,看附近没有人,就把摊位往交警大队方向推动了大概有二十米的位置,当时这个摊位上面还盖着一块比较大的布,把布掀开一看,上面放满了核桃,刚好准备拿来装棉被的编织袋放在助力车里面,其就回到助力车上,从助力车上拿出编织袋和助力车的保险锁,然后把摊位上面的所有核桃全部装在编制袋里面,接着再用保险锁锁头将摊位下面的锁给弄开,打开柜子,看到里面还放有一整麻袋的核桃还有红枣和葡萄干。其先把上面摊位上的核桃的编织袋打包好,抬到助力车先拉回其租住的地方。然后,再倒回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市场路口处,将柜子里面的红枣用摊位上的麻袋装了起来,然后用助力车将装满核桃的麻袋、装红枣的麻袋、装葡萄干的两三个箱子一起拉回其租住的地方。这一次偷到的核桃大概有180斤左右,红枣大概有12斤左右,两箱葡萄干有10斤左右。核桃留在家里面等着天亮的时候再卖。把红枣打开一看发现里面红枣全部发霉了,就把这些发霉的红枣装在拿回来的几个空箱子里面,一起拿到楼下垃圾桶扔掉了,葡萄干留在家里面。把发霉的红枣扔掉以后,骑车路过中山街麦当劳对面时,刚好看到还有个新疆人卖干货的摊位放在路口处。这个摊位上面有盖有一块布,这次其没有把布掀开。直接用保险锁将这个摊位下面的锁头给敲坏,柜子里面有半麻袋的核桃,大概有二十斤左右,还有两三斤的核桃仁装在红色的菜筐里面,还有一箱葡萄干,把这些干货先搬到其的助力车上。然后就先把这些核桃、核桃仁、葡萄干先拉回家了。在敲中山街路口的新疆人摊位的锁头时,刚好旁边也放有另一个新疆人卖干货的摊位,这个摊位下面柜子也是用普通锁锁起来的,就顺便把这个摊位的锁头也一起敲掉了。把第一个摊位的东西拉回家以后,再返回中山街准备把第二个摊位的东西再拉回家。第二个摊位下面柜子里面装有一个麻袋装有半袋的核桃差不多二十几斤,柜子里面还有大概有5、6斤左右的核桃,就把这些核桃也一起用助力车拉回家了。第二次,偷到的核桃有二十斤左右,核桃仁有三斤左右,第三次只有6斤左右的核桃。这三次偷来的核桃大概有二百三十多斤一起卖给了在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公交车东站旁边龙岩市第四中学附近卖干货的刘荣。其把核桃卖给刘荣时,刘荣说核桃一斤8元,当时称了一下核桃总的有225斤,刘荣没有当场给钱,钱还没拿到,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后面刘荣也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有跟刘荣说这些核桃是从新疆人那边偷来的。第一次用助力车拉核桃过去给刘荣的时候就有跟他说这些核桃是从新疆弄过来(意思是从新疆那些摆摊的偷过来的)卖给他,他说可以。然后用助力车拉第二次核桃给刘荣,当时刘荣说要以6元钱买核桃,其说现在外面核桃要卖20元,后面刘荣就说那一斤8元钱。(14)被告人刘荣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大约五天前一个早上(具体哪天不记得),有个以前一起打过麻将的叫永福(指刘福平)的男子骑助力车到其位于新罗区东城公交东站的水果摊,问其要不要收购核桃,就问他多少钱,他说一斤8元,其觉得划算就答应了。之后他就用他自己的一辆银灰色助力车,将230多斤的核桃分两次运到了其的租住处新罗区东城东兴路118号大厅,一起将共计5大袋230多斤的核桃称重后放在大厅里。市面上核桃一斤18元左右,没有问刘福平这些核桃怎么来的,但是一斤8元价格很低而且有230多斤,怀疑他是偷来的。没有给他钱,说等过几天有钱了再给他。总共有237斤核桃,价值约1896元。刘福平没有告诉他核桃的来源,认为鉴定23元一斤价格太高,批发价才8.5元,市场价在15-16元。刘福平骑着助力车过来其卖水果摊的地点,问要不要核桃。其就说价格便宜的话就要,谈好价格,觉得价格还可以很实惠,最后谈好每斤8元。刘福平就骑着助力车载着核桃到其租住的地方称重量。当时称了有200多斤。因为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就叫刘福平过三、四天来摊位拿钱。后来钱还没有给刘福平,就被抓了。收完核桃后的第二天去工地打工有跟工友聊天的时候,那个工友有说核桃这么便宜收过来,会不会是偷的。心里也开始怀疑,再加上那段时间比较忙,核桃就先放在家里面,就没有拿出去卖。刘福平卖的核桃是哪里来的其没有多问。因为平时别人有卖水果给其的话,也不会多问,只要价格便宜的话,都会收,也不会问水果是哪里来的。其去年偶尔有卖核桃,除了刘福平卖的核桃,卖的核桃都是从老家寄过来吃不完就拿出来卖了。卖的核桃没有进货单。不清楚去年年底在龙岩核桃的批发价和市场价格,也不懂区分核桃的好坏。核桃的产地不一样,批发商不一样,各个地区的市场行情不一样,所以批发价格和市场价格要根据各个地区的市场行情才能去定价格。(15)鉴定意见,证实236.7斤已追回的核桃价值人民币5444元,770斤核桃价值人民17710元。葡萄干、红枣、核桃仁等因品质等级不详不予鉴定。(1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福平辨认在新罗区西城莲花市场路口实施盗窃的地点、被告人刘福平辨认在新罗区中城中山路与九一路交汇处旁实施盗窃地点、被告人刘福平辨认在新罗区西城西桥社区南巷其租住处旁丢弃红枣的地点、扣押物品照片、指认照片、从十张不同男性免冠相片中辨认出刘荣。被告人刘荣指认照片、从十张不同男性免冠相片中辨认出刘福平。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福平盗窃核桃770斤,被盗核桃价值人民币17710元。被告人刘福平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盗窃核桃为230多斤。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福平盗窃核桃770斤,仅有失主奥布力·加帕尔、阿卜力米提·杰力力、阿某杜某力·艾力陈述他们于2015年12月26日发现推车内被盗核桃分别为350斤、140斤、280斤,被告人刘福平的供述始终都是盗窃核桃200多斤,且都卖给被告人刘荣;被告人刘荣供述被告人刘福平卖给他的核桃重量为230多斤且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荣住处搜查扣押的核桃为236.7斤,被告人刘福平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4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福平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710元有误,本院予以更改;被告人刘荣明知所收购的核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怀疑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销售,主观上应认定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被告人刘荣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5444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福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书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二、被告人刘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公安机关从刘福平处扣押灰色嘉陵助力车一辆,黑色摩托车保险所一把,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炎  银人民陪审员 连  晓  霞人民陪审员 林  伟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丽艳(代)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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