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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吉晓飞吉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晓飞吉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1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晓飞吉某某,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籍贯:河南省宝丰县,住址:河南省宝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晓飞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龙丹、李永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晓飞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吉晓飞吉某某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车牌号为豫D×××××号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宝丰县城为民路中段时与赵小伟驾驶的车牌号为豫D×××××的桑塔纳小型轿车相撞,后在为民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被宝丰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吉晓飞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吉晓飞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吉晓飞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视听资料,赵小伟证言及谅解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晓飞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晓飞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吉晓飞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吉晓飞吉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晓飞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庆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熙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