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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跃清与被告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清,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1393号原告:王跃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建红,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南段201号。法定代表人:刘成伟。原告王跃清与被告彭山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清撤诉。案件受理费991元,由原告王跃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文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玲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