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2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冯熙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冯熙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014号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15号王府井商城C座10楼A1,组织机构代码66046580-7。法定代表人:向伟奇,公司总经理。被告:冯熙兵,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云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