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庆瑜与被申请人卢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瑜,卢小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2083号申请人:郭庆瑜,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申请人:卢小锋,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庆瑜与被申请人卢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XX万元予以冻结。并以甘XX号思铂睿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郭庆瑜提供担保的甘XX号思铂睿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卢小锋银行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逢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生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