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汪成林与李兴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成林,李兴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民初4426号原告:汪成林。被告:李兴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号。原告汪成林诉被告李兴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涵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