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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1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韩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21刑初299号公诉机关永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2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济民、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韩某在永登县城关镇中国农业银行永登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信用卡(卡号6228483688601033276)后,截止2015年11月4日,韩某恶意透支本金88736.54元,产生利息22791.54元、手续费880元、滞纳金5244.84元。被告人韩某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上述所欠款项。2016年5年19日,永登县公安局从被告人韩某处追回其所欠款项,合计117652.92元,于2016年6月8日发还中国农业银行永登支行。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支持指控,认为被告人韩某之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韩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中国农业银行报案材料、韩某办理信用卡相关手续及账户流水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催收通知单、关于韩某信用卡透支情况说明、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存款扣收表、中国农业银行回单;证人季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韩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向被害人退赔了所有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破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振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