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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059吴香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香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刑初105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香辉,男,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2011年7月1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4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6]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香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6年7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香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吴香辉酒后无证驾驶载有被害人李某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昆山市城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门路城北大道路口遇红灯左转弯时,车辆与沿北门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由事故相对方唐某驾驶的苏E×××××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香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香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香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香辉对被指控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吴香辉酒后无证驾驶载有被害人李某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昆山市城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门路城北大道路口遇红灯左转弯时,车辆与沿北门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由事故相对方唐某驾驶的苏E×××××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香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7mg/100ml。被告人吴香辉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香辉与对方车主及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2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香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焦某、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查获报告,接处警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香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香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香辉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香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为维护公共安全及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香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燕华人民陪审员  胡 清人民陪审员  沈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雅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