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3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白利芹与张重蕊、张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利芹,张重蕊,张某,张现庭,张美英,张苏英,张俊泽,张召泽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38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利芹,女,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永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重蕊,女,199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永年县,系原告女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现庭,男,195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永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英,女,52岁,汉族,住永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苏英,女,1968年6月6日生,汉族,住永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泽,男,198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永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召泽,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住永年县。上诉人白利芹因与被上诉人张重蕊、张某、张现庭、张俊泽、张召泽、张美英、张苏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9民初886号驳回起诉的事实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利芹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白利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利芹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海山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