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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岳金娟与于淼、孙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金娟,孙鸿雁,于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027号原告:岳金娟,女,汉族,农民,现住沈洋镇。被告:孙鸿雁,男,汉族,沈洋镇农业站职员,现住沈洋镇。被告:于淼,女,汉族,教师,现住沈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金娟与被告孙鸿雁、于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金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负担475元,退回原告475元。审 判 长  毕红凯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谭德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