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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万才与被告魏延民、魏延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才,魏延民,魏延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868号原告:刘万才,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韩凤琴,黑龙江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延民,男,汉族,无职业。被告:魏延双,男,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寿支公司。负责人王宏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刘万才与被告魏延民、魏延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刘万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延民、魏延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魏延民、魏延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才撤回对被告魏延民、魏延双的起诉。审判员  陈怡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