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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862号原告:赵某某,男,1954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解某某,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开荣代理审判员  马骁骁人民陪审员  韩庆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建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