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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辖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吉林市振丰建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振丰建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辖24号原告:吉林市振丰建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佳村一社。法定代表人:范明连,总经理。被告: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花园11栋。法定代表人:张颖。原告吉林市振丰建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振丰建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2年6月5日至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长春力旺美林二期芳草苑一标段劳务清包施工合同,五项主体劳务清包。进入施工现场后,因为甲方项目部无工人干活,原告干的活都是本劳务清包以外的活和项目。原告在每次用工后都能给原告出用工签证。截止起诉前,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签证费、从工资中扣回的临时借款等费用总计215241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人工费等费用总计21524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工程地点位于长春市南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应当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7月5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104民初2038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8月1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劳务清包施工合同,属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对本案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是《劳务清包施工合同》,双方是劳务清包法律关系,属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应予纠正。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申请本院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203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周更男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屈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