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行审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鹿邑县宋河镇人民政府与杨付林、杨树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宋河镇人民政府,杨付林,杨树森,杨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28行审380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宋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青山,该镇镇长。被申请人杨付林,男,汉族,住鹿邑县。被申请人杨树森,男,汉族,住鹿邑县。被申请人杨大江,男,汉族,住鹿邑县。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宋河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鹿邑县宋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宋政(2016)10号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鹿邑县宋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宋政(2016)10号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鹿邑县宋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宋政(2016)10号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鹿邑县宋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宋政(2016)10号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宋绍坤审 判 员 姚鹏起人民陪审员 何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