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2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仲改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仲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国平,磴口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仲改梅,女,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仲改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仲改梅与申请执行人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协商,同意用抵押的门店抵顶上述被执行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仲改梅所有的位于磴口县巴镇商业门店抵顶被执行人仲改梅所欠申请执行人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贾 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