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磊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生,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付玉生,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王磊,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执行付玉生与被执行人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磊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磊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