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1民初4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胡日查与海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日查,海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4664号原告胡日查,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海平,男,29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日查与被告海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日查以无法找到被告海平为由,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日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日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胡日查负担。审判员  包海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