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X区工业集中发展区XX大道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该单位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X市X区X乡X村X组,系申请执行人员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XX市X区X二路10号X广场第X幢X单元X层X号。法定代表人雷某,任该单位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雷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成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雷某没有履行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24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1128元及利息,也没有给付诉讼费152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雷某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 磊审判员 潘军华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