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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蒙城县万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黄群涛、上海九锋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蒙城县万通物流有限公司,黄群涛,上海九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蒙城县昊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3846号原告:安徽省蒙城县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黄海社区靶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83646862A。法定代表人:张文侠,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吴艳群,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群涛。被告:上海九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99号2幢3-1-37部位。组织机构代码:06252424-8。法定代表人:张海锋,职务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住���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文汇东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72036372P。代表人:许升云,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钦,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蒙城县昊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国际汽车城内*栋***号。法定代表人:许永刚,职务不详。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省蒙城县万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群涛、上海九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蒙城县昊天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建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肖旦云书 记 员 马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