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3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邢雪山与孙乐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雪山,孙乐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6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雪山,莱州市公安局民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乐亭,无业。委托代理人:张立云。委托代理人:原聚柏,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邢雪山因与被上诉人孙乐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邢雪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王家国审判员 于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蒙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