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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终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宋子璇与王舒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子璇,王舒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1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子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舒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先。上诉人宋子璇与被上诉人王舒勇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二审中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有利于查明事实以确定责任主体,应予准许。另,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追加威海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便于配合鉴定以确定各方责任,亦应予准许。重审时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追加开发商参加诉讼,对漏水产生的原因予以查实,进而确定赔偿主体和赔偿数额。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子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万景周审 判 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郭林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