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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0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学兰与何昌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兰,何昌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420号原告杨学兰,女,汉族,1953年06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泉。被告何昌富,男,汉族,1952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杨学兰与何昌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兰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学兰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5元,本院减免1980元,剩余25元由原告杨学兰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继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