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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定西欣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侯笃胜所有权确认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欣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侯笃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655号原告:定西欣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南川西部汽车城。法定代表人:任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委托代理人:高建忠,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笃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欣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笃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定西欣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侯笃胜名下的甘JD05**号奥迪A6L轿车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予以冻结,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662240000000024。定西欣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汽车租赁等业务,该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购置了甘JD05**号奥迪A6L轿车,为了便于经营登记在侯笃胜名下。侯笃胜于2016年9月10日将出租的甘JD05**号奥迪A6L轿车从承租人手中开走后未归还定西欣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侯笃胜名下的甘JD05**号奥迪A6L轿车的转让、过户等变更手续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津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