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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齐贵军与李文杰、西平创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贵军,李文杰,西平创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西平东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567号原告齐贵军,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杰,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平创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西平县。负责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平东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丙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贵军与被告李文杰、西平创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西平东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永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