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齐贵军与李文杰、西平创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贵军,李文杰,西平创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西平东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567号原告齐贵军,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杰,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平创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西平县。负责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平东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丙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贵军与被告李文杰、西平创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西平东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永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