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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9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会利诉中国人民解放军66213部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利,中国人民解放军66213部队,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苗辉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628号原告:李会利,男,1978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杰,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213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南山路33号。负责人:刘广军,主任。被告: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海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丽丽,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管。被告:苗辉戟,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原告李会利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213部队、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苗辉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会利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213部队、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苗辉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利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213部队、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苗辉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会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