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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侯永存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存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17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永存,于浙江省临海市,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永存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启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永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侯永存在义乌某以帮被害人吴某刷信用额度为由骗取其信任,让被害人吴某用本人身份证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67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被害人吴某再通过邮寄方式寄给被告人侯永存并告知密码。被告人侯永存在被害人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修改了银行卡的手机联系号码,并到浙江新昌县俞某的店里,通过POS机刷卡消费方式将获得的银行信用额度19.84万元,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全部套现占为己有。现赃款已全部被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永存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俞某的证言,银行账户明细,客户手机维护信息,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侯永存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永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侯永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永存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侯永存违法所得人民币19.84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吴胜林,追缴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侯永存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巍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六年九���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季青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