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温天诉Edmond de Rothschild (France)(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天,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初39号申请人:温天,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年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EdmonddeRothschild(France)),住所地47rueduFraubourgSaint-Honore75008Paris。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训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天与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EdmonddeRothschild(France))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天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EdmonddeRothschild(France))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温天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紫金瀚宫)XX幢XX、XX室,及上海市XX路XX弄(香榭丽花园)XX号XX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温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EdmonddeRothschild(France))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同时查封申请人温天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紫金瀚宫)XX幢XX、XX室,及上海市XX路XX弄(香榭丽花园)XX号XX室房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 慧审 判 员 潘春霞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