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薛恒怀与孙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怡,薛恒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1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怡。委托代理人孙俭,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恒怀。委托代理人张茂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怡与被上诉人薛恒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按法定程序送达开庭传票,即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宋 涛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伟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