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吴红英与重庆市宏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代志桥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虹,代志桥,重庆市宏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吴红英,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陈虹,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代志桥,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花坝村六社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86209115H。法定代表人:陈虹,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红英与被执行人陈虹、代志桥、重庆市宏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虹、代志桥、重庆市宏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红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代志桥银行存款10952.52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红英,尚差39527.48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虹、代志桥、重庆市宏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虹、代志桥、重庆市宏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虹、代志桥、重庆市宏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红英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20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超代理审判员 郝志国代理审判员 张水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先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