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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李晓燕与天津市中安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王和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燕,天津市中安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王和平,明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2986号原告:李晓燕。被告:天津市中安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宋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和平。第三人:明瑞。原告李晓燕与被告天津市中安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被告王和平,第三人明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晓燕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燕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晓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