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武聪娟、赵学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武聪娟,赵学芳,董兆华,孙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86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代表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聪娟。被执行人赵学芳。被执行人董兆华。被执行人孙艳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武聪娟、赵学芳、董兆华、孙艳玲(2016)鲁0704民初64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187706.34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经本庭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04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锋远审判员 郭 亮审判员 李恒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