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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为华与李盈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为华,李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刘为华,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李盈忠,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刘为华与李盈忠债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李盈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盈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勇第2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