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宇轩与杨正琼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轩,杨正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6民初1089号原告:杨宇轩,男,2011年6月22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法定代理人:杨发文(系原告杨宇轩之父),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法定代理人:熊成英(系原告杨宇轩之母),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贵武,珙县洛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正琼,女,1970年4月7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珙县。原告杨宇轩与被告杨正琼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宇轩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宇轩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宇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杨宇轩负担。审判员 谢泽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