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小华与被执行人黄长青、黄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华,黄长青,黄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小华,男,1973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黄长青,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黄金梅,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小华与被执行人黄长青、黄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欣 关注公众号“”